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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義房屋:說明有關電子媒體報導本公司因賣屋糾紛判賠2,000萬之相關報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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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時間:2009-09-03 19:35:5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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鉅亨網編輯中心.台北
符合條款:第二條第31款1.傳播媒體名稱:中央社2.報導日期:98/09/033.報導內容:中央社於九十八年九月三日於電子媒體上刊載,張姓女子透過信義房屋(9940)向王姓男子與王姓女子購買台北市基隆路1、2樓房屋,但卻發生買屋沒買地的狀況,信義房屋、王男、王女因未告知產權問題,北院判賠新台幣2000萬元。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,民國95年間張姓女子透過信義房屋以新台幣5500萬元,向王男、王女購買位於台北市基隆路二段某處民宅的1、2樓,當時信義房屋與王男、王女表示,2樓房屋沒有對應土地應有部分,需要透過贈與方式辦理,因此在契約中註明「二樓無土地持分」。但是張女購買後,卻有人向她索討每月2萬4000元的土地租金,張女認為被隱瞞1樓土地沒有產權的問題,認為這中間有問題,因此沒有支付租金,張女於是向王男、王女、信義房屋提出告訴,要求減少買賣價金2000萬元。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,張女所購買的1、2樓房子,以及1樓擁有1/4土地、2樓沒有土地持分的狀況下,價值4862萬餘元,但是如果1樓沒有土地持分,價值只剩下1972萬餘元,再換算張女所付出的買賣價金,並扣除已退還的訂金115萬元,張女還可以求償2912萬餘元,張女僅請求2000萬元,應予准許,全案可再上訴。
4.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:不適用。
5.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:本公司在仲介本案買賣交易時,已經明確告知買方該筆買賣為1、2樓的建物產權與四分之一的土地持分,所以整個交易過程並沒有問題。
而事後買方卻主張1樓沒有土地持分而提起訴訟,但一般在地政及相關法律的認知上,持分是共有的概念,並非特定屬於哪一層樓,此與法院見解明顯不同,故本公司認為本案之判決有暇疵,將繼續上訴以主張權益。
6.因應措施: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說明。
7.其他應敘明事項: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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